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0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8********, 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11月2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5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8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无驾驶机动车辆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桂K0H****号摩托车(强制报废期至2017年5月31日)搭载被害人杨某至我市古镇镇中兴北路与新兴大道交汇处匝道时,碰撞花基而肇事,造成上述二人受伤(经鉴定,杨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及摩托车损坏。后公安人员在古镇人民医院内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肇事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4.3mg/100mL。事后,被告人李某某及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杨某人民币20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欣欣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本案案卷3册、光盘4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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