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471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庄**队36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2020年9月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蒙城县**镇**社区**路4巷5栋15户三楼高某某租房处,翻窗进入房间,盗窃现金500元后离开。大约小时后,李某某又返回该房间,从桌子抽屉内盗窃“VIVO”S7手机一部。
2.2020年9月2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蒙城县**镇**社区**路4巷5栋15户三楼陆某租房处,翻窗进入房间,从屋里书包内盗窃现金1600元。
3.2020年9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蒙城县蒙城县**镇**社区**路4巷9栋1户院子里陈某租房处,用随身携带的钥匙环子撬锁进入该房间,翻找过后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物品,盗窃未遂。
4.2020年9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蒙城县蒙城县**镇**社区**路4巷2栋15户一楼陈某某租房处,用随身携带的钥匙环子撬锁进入该房间,盗窃现金250元及黄金戒指一个。
5.2020年9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蒙城县城关镇**社区**路**教学楼三楼宫某某租房处,用门上钥匙开锁进入该房间,盗窃苹果7手机一部,同时将手机壳子上的几十元现金盗走。后经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价值4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记录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高某某、陆某、陈某某、宫某某等的陈述;
4.鉴定意见:被盗手机的价值鉴定;
5.视频录像:盗窃现场的监控录像。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学奎
检察官助理:赵丽梅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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