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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公开版)_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19〕11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乐县**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7日20时30分许,在北京市西城区**胡同,无故滋事,任意划伤被害人侯某某、董某某、某某某、左某某、姜某某、秦某某等人停放的机动车,经鉴定,车辆修复价格共计人民币19000余元,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福忠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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