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公诉刑诉〔2019〕4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6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日照市岚山区**楼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住烟台市芝罘区**路**号**号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与被害人孟某某有经济纠纷,遂产生找人报复孟某某的想法。2015年2月1日,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冯某某从烟台市驾车回到日照市,并于当晚返回日照市岚山区**楼镇**村,李某某指使冯某某以车坏了请被害人孟某某拖车为由,将孟某某从家中骗出,后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两人共同对孟某某实施殴打,还殴打了随后从家中出来的孟某某之妻女,最后在被告人冯某某驾车逃窜时将孟某某撞伤,孟某某的伤情经鉴定属轻伤一级。
2015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其到案后虽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但隐瞒了同案犯的身份信息。2019年6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到案。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因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福鑫
2019年12月6日
附:
1.两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各自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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