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兼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住**镇**巷**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伟志,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先后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22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1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4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通过股权变更及公司名称变更等成立了广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以广东**名义在互联网开设“**”平台,经营“一车一标一质押”融资业务,以还本付息为宣传,通过网站推广、转介绍等方式吸收会员。广东**在“**”平台上发布 “标的”向会员进行融资,再通过上海**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投资该“标的”的资金转到李某甲、张某某有关联的李某乙等7名亲友账户内,李某甲、张某某再从中把钱取走。2016年8月,“**”平台因出借人项目逾期,出现运营异常被**第三方支付平台停止发标功能,广东**无法兑换投资者本息。2016年11月,广东**因欠物业钱被迫关闭。广东**在经营“**”平台期间,共向约9900名会员非法吸收存款约970万元,返还会员本息约860万元,其中被害人容某某约50万元、被害人罗某某约2万元、被害人米某某约4万元的投资款未能收回。
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经公安机关联系后,分别于2018年6月22日、2018年6月23日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容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无视国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练飞秀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11册(光盘7张)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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