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萍,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小**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香,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乡**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萍、李某甲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萍、李某甲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8时某某,被告人李某甲萍听其母亲李某丁珠称与邻居张某某云发生冲突并被打,便与被告人李某甲香、同案人李某甲慈(未到案)商议到张某某云家中质问张某某云为何要打李某丁珠。三人来到张某某云家中,见到张某某云及其丈夫李某戊元、儿媳詹某某,李某甲萍等人上前指责张某某云,后李某甲萍、李某甲香与李某甲慈一起殴打张某某云、李某戊元、詹某某,期间张某某云的儿子李某己加到场劝阻,被李某甲萍持板凳打伤。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萍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香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萍、李某甲香一方赔偿被害人一方,取得被害人一方某某谅解。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己加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戊元、张某某云、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李某庚毫、李某辛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己加、李某戊元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萍、李某甲香的某某和辩解;5.照片材料;6.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甲萍、李某甲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萍、李某甲香因故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萍、李某甲香均自愿如某某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湖锋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萍、李某甲香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据目录,案卷三册;
3.光盘3张,板凳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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