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五部刑诉〔2020〕Z32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乔宝华,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84********,彝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住**村**组,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始,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军(另案处理)向房东郑某平(另案处理)承租本市**镇**社区*村**园内一厂房,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验收手续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刘某某及另一员工(另案处理)在上述厂房内经营电镀业务,设有生产、清洗、电镀、除油等工序,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由车间地面上的废水排放口流入厂外废水收集池,再经管道排放到厂外环境。2020年6月1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该无证照电镀厂检查,并对厂界外废水排放口采集水样进行检测。经检测,上述排放口中总铬超标68.2倍,总铅超标59倍、总六价铬超标107倍 。2020年6月2日17时许,公安机关将李某某和刘某某带回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平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监测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小丹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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