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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2人非法经营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9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住**乡**村**组**号。

辩护人郭浩,广东出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谌磊,广东潮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住**镇**村**号。

辩护人邱平旺,广东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人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经商量后,由李驾驶自己的一辆汉兰达小车(原车牌粤D*****,被套上假车牌粤S*****)在汕头市**镇装载1批假香烟运送到本市**镇。次日5时许,李某某和上述男子驾驶汉兰达小车将香烟运送到**镇**社区**路**号路边,将假烟搬到前来接货的被告人张某甲的别克小车(粤L*****)上,正在搬运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上述2辆小车上缴获香烟1500条(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计价值22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香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德明 

2020年3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二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1张)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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