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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4人盗窃)(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7〕25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村**号。2008年5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某某,2011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6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30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楼乡**村**号。2008年7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2012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2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4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里**号。2017年4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9月4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8月21日、10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朱某某时分时某某,多次在我市结伙盗窃车辆,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参与盗窃10辆,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54700元;被告人朱某某参与盗窃6辆,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28700元;被告人黄某甲明知上述车辆系犯罪所得而收购,共收购赃车7辆,数额共计人民币39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密谋盗窃后,由被告人朱某某驾车搭载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窜至我市石某某区光明路72号楼下,由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盗走被害人陈某鸿停在该处的粤TEJ****号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600元)后逃离现场,并将赃车销给被告人黄某甲。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2、2017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密谋盗窃后窜至我市西区中山一路港桥街三号楼下,盗走被害人董某停在该处的粤JE4****号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00元)后逃离现场,并将赃车销给被告人黄某甲。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3、2017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密谋盗窃后,由被告人朱某某驾车搭载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窜至我市东区孙某某东路***号楼下,由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盗走被害人陈某芳停在该处的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4、2017年2月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密谋盗窃后,由被告人朱某某驾车搭载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窜至我市石某某区光明路*号楼下,由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盗走被害人陈某盛停在该处的粤JN1****号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0元)后逃离现场,并将赃车销售被告人黄某甲。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5、2017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密谋盗窃后,由被告人朱某某驾车搭载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窜至我市石某某区民权路绍辉里4号附近,由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盗走被害人蓝某剑停在该处的粤H58****号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00元)后逃离现场,并将赃车销给被告人黄某甲。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6、2017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密谋盗窃后窜至我市石某某区泥墩上街7号楼下,盗走被害人周某芳停在该处的桂R8V****号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00元)后逃离现场,并将赃车销给被告人黄某甲。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7、2017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密谋盗窃后,由被告人朱某某驾车搭载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窜至我市石某某区从善坊27号路段,由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盗走被害人蓝某情停在该处的粤TJQ****号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8、2017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密谋盗窃后,由被告人朱某某驾车搭载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窜至我市石某某区从善坊27号路段,由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盗走被害人陈某新停在该处的桂J7B****号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9、2017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密谋盗窃后窜至我市石某某区狮子街真君里3号路段,盗走被害人陈某雄停在该处的粤TKB****号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0元)后逃离现场,并将赃车销给被告人黄某甲。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10、2017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密谋盗窃后窜至我市西区后山大街83号路段,盗走被害人黄某伟停在该处的粤TDZ****号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00元)后逃离现场,并将赃车销给被告人黄某甲。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2017年4月21日至24日,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朱某某、黄某甲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李某某住处中山市西区**街**号**号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朱某某、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朱某某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第一、二、三、六、十宗盗窃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第一、二、三、四、五、六、九、十宗盗窃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第四、七、八宗盗窃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第二、四、五、七、八、九、十宗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如实供述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

二О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朱某某、黄某甲现被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10册、视听资料光碟7张;

3、缴获的液压剪等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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