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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木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8*******02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木垒县**乡**站工作,户籍所在地新疆木垒县,住木垒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木垒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木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0时25 分许,被告人李某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新B****3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木垒县省道303线388千米+97米处,将在路肩上行走的斯某某挂撞,造成一起斯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害人斯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木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超速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锋

        检察员:马飞凡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住木垒县**乡**村*组*号。

2.案卷2册,自述材料1份,共119页。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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