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现住古冶区**路**楼**楼**号,无业,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杨某某通过“代办信用卡”的小广告预留电话联系到李某,让其有偿代办一张信用卡。被告人李某通过张某某编造虚假任职信息帮助杨某某申领了一张一个银行信用卡,卡号622658******1685。2017年6月6日,杨某某在中国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办理了面签手续。2017年6月12日,杨某某的信用卡申领成功后邮寄至张某某处。被告人李某从张某某手中拿到该信用卡后,冒用杨某某身份从个体商户处消费提现三笔共计人民币17910元,支付张某某手续费1440元及商户提现费310元,后被告人李某将该信用卡丢弃,剩余16160元用于个人消费,造成该银行利息损失人民币1342.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中国光大银行唐山分行信用卡申领表、情况说明、交易凭证等书证;

3.证人董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冒用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玲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在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