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山检一部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88********,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岱岳区**街道**村**排**号,住泰安市岱岳区**街道**村**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00时02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泰安市泰山区龙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岱阳大街匝道时被查获。案发时,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制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卫东
检察员: 王 玮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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