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住阎良区**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A****3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安市阎良区**路行驶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血醇浓度为167.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醇检验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之现场查获时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莉
2020年8月13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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