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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云******小型普通汽车从晋宁区**镇**火锅店驶往晋宁区**镇**村,行经晋宁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血样送检,被告人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32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玲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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