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7日02时13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经过普宁市洪阳镇德安南路路段时,因与人理论,洪阳派出所到场处警时发现后移交普宁市交警大队洪阳中队处理。经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李某某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130.5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2.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光碟二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如实供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郑XX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补充材料,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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