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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鹤庆县人,家住鹤庆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4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经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云******号面包车沿宾川县金牛镇全球通大道由西往东行驶,21时40分许,当车辆行至金牛镇全球通大道保平酒店路段时,与环某某驾驶的云******号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未报警驾车驶离事故现场。22时40分,宾川县公安局金牛派出所民警在金牛镇佛都路与凤太路交叉路口将被告人李某及所驾车辆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07.01mg/100ml血。事故经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环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再平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8730****。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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