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707号
被告人李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60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镇**村**自然村**号附**号。2017年2月20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并收缴赌资和罚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09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赣A****别克小轿车,沿新建区长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建大道路口,在等红灯过程中睡着,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3.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2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44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从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茫
2020年4月15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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