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与同案人张某甲、卢某甲、郑某甲(均已判刑)经预谋后,伙同同案人管某某、孙某甲、黄某甲、朱某甲、张某乙、孙某乙、刘某某、张某丙、卢某乙、罗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在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山村一居民楼二楼开设一赌场,以“麻将牌”为赌具,以类似“牌九”的赌博方式供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李某系赌场股东,负责管理该赌场及雇佣帮工;张某甲、卢某甲、郑某甲均系赌场股东,张某甲、卢某甲各占有赌场6%股份,张某甲、卢某甲、郑某甲均曾某某赌场做庄聚赌;管某某负责在赌场外面放哨;张某乙负责在赌场一楼看门;刘某某负责在赌场二楼看门;黄某甲、孙某甲、张某丙、卢某乙负责在赌场内帮庄家赔食洗牌;孙某乙负责接送参赌人员;罗某甲负责在赌场煽动参赌人员下注参赌,并有在赌场做庄聚赌,参赌人员累计超过20人;朱某甲负责在赌场冒充赌客,煽动参赌人员下注参赌。同案人李某乙于2018年4月22日晚到该赌场做庄聚赌,参赌人员累计超过20人。同案人张某丁曾多次到该赌场做庄聚赌,2018年4月22日晚李某乙在该赌场做庄聚赌后,张某丁又到该赌场接着做庄聚赌,参赌人员累计超过20人。至2018年4月23日0时某某,公安机关现场抓获上述同案人张某甲、卢某甲、郑某甲、管某某、孙某甲、黄某甲、朱某甲、张某乙、孙某乙、刘某某、张某丙、卢某乙、罗某甲、张某丁、李某乙等人及参赌人员郑某乙、黄红元、黄某乙、罗某乙、陈某甲、田某某、王某甲、吴祥发、邓某甲、何后福、黄某丙学、李成福、王某乙、罗某丙、邱某甲、韩某某平、邓某乙、姚某某、李某丙莲、陈某乙、廖某某、纪某某、袁小珊、江某某、李某丁、邱某乙、张卢某丙、杨某某梅、冯仙华、朱某乙、张某戊、张某己、侯某某、冯某某、李某戊金、刘福春、陈某丙、汪某某等人,现场查获赌具40张 “麻将牌”、赌资人民币66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 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3.刑事判决书;
4.人口信息;5.证人黄某立、邓安新、李某文、向某德、何后福、罗某丙、黄红元、黄某乙、田某某、邓某甲、陈某甲、王某甲、郑某乙等多人的证言;6. 被告人李某及同案人张某甲、郑某甲、卢某甲、黄某甲、孙某甲、卢某乙、孙某乙、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管某某、朱某甲、罗某甲、 李某乙、张某丁、黄某戊蓉、王某丙的某某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X娜
(院印)
2020年3月9日
附:
1.案卷材料共12册。
2.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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