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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涉嫌诈骗、敲诈勒索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号 

  被告人,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住莘县******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台前县看守所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夹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某序审理。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事实一: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李某以网络刷单返还报酬的为由,诱骗孙某某在“闲鱼”平台垫付资金购买被告人李某闲鱼账号中虚假出售的商品,被告人李某在得到孙某某垫付的刷单款后,既未真实发货,也未将刷单款退还给孙某某。孙某某被骗刷单款四笔共计5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事实二: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李某在和孙某某聊天时,诱使孙某某向其发送了三张裸照。被告人李某以对外公布孙某某的裸照相威胁,要求孙某某给其3500元现金才能把孙某某的裸照删除,孙某某于2019年10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报案。同日11时许,根据公安机关安排,孙某某携带3500元现金在台前县东环路路西华润天然气站和被告人李某进行交易时,被告人李某被台前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犯罪未遂。被告人李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在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量,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学恒

                                    检察官助理:崔庆亮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在台前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换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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