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商睢检刑诉〔2019〕424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7********,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商丘市开发区**局职工,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6日、2019年7月1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5月16日、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23日下午18时许,为向冯某甲索要高息债务,被告人李某跟随杜某甲、杜某乙及杜某甲、杜某乙纠集的黑社会成员郑某某及张某某(另案处理)等六、七人,到商丘市睢阳区**路与**路交叉口东**米路北**小区路西第*栋冯某甲家讨债,双方发生争执期间肆意对冯某甲及其家人进行谩骂、恐吓,强行在冯某甲家中滞留,冯某甲多次要求离开拒不离开,直至冯某甲及其家人报警,出警民警离开后,杜某甲、杜某乙又纠集黑社会成员赵某某及社会闲散人员二三十人到冯某甲家中,并从杜某甲驾驶的白色**越野车后备厢内拿出木棍,持棍将冯某乙、候某打伤,将冯某甲家堂屋的两扇铜门和铜门上层玻璃砸坏。经依法鉴定:侯帅构成轻伤二级、冯某乙构成轻微伤,冯某甲家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捌拾元整(¥216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冯某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梅
刘言金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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