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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源、李某华、李某新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李某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9********,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委**组。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李某华,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1********,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组。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李某新,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5********,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组。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源、李某华、李某新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李某源、李某华、李某新,在未持有合法出入境通行证的情况下,三人结伙从中国瑞丽非法出境至缅甸。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某源、李某华、李某新,在未持有合法出入境通行证的情况下,三人结伙从缅甸非法入境返回中国瑞丽。

2020年8月3日,瑞丽市公安局畹町边境派出所民警在瑞丽市拉相服务区执勤时,在对一辆由瑞丽开往芒市的网约车进行盘问检查时,被告人李某源、李某华、李某新主动承认结伙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源、李某华、李某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源、李某华、李某新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源、李某华、李某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源、李某华、李某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兰婷

检察官助理:贾琳

书记员:周雪雅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源、李某华、李某新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光盘十九张。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4.《量刑建议书》十八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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