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8〕631号
被告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制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市*县**镇**村**队。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于2018年1月1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于2018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2018年2月15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件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李某以图财为目的,从其同事安徽贝克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丁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批准进口的印度生产治疗丙肝的药物“索菲布苇”片剂,然后通过医院医生介绍、微信聊谈等方式,先后将20余瓶“索菲布苇”销售给患者高某某或者患者家属葛某某、齐某某等人,销售金额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1证人丁某某、裴某某、齐某某等人证言;
1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
1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王 萌
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1、 公安侦查卷宗三册;
1、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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