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81********,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捕前住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5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017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9月24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周家附近,将杨某乙停放在周家安置区便民餐馆旁马路上的一辆价值875元的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接着又在附近的“名家汇”小区地下停车场盗走部分废旧纸皮,并于当日凌晨将该车和纸皮一同卖至铜仁市碧江区龙田小学对面黄建军(另案处理)的废品收购店,获赃款400元。
2、2020年2月29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义乌城,将申某某停放在25栋1-10号门面的一辆价值875元的蓝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并将该车卖至铜仁市碧江区龙田小区对面黄建军的废品收购店,获赃款400元。
3、2020年3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周家附近,将杨某甲停放在“观山雅居”2栋1-17号门面的一辆价值875元的蓝色二轮电动车盗走,并将车拿到铜仁市碧江区“中华手座”一公交站台附近的“鑫鹏摩托车维修部”维修,2020年3月17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摩托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警记录、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发还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黄某某的证言、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7.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琼
检察官助理 胡莹、邓维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正本1份,副本7份)、换押证一套;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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