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乔某某等4人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公诉刑诉〔2019〕160号

1.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乡****村****号,住河北省****县****乡****村****号,2018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2.被告人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保定市****县****乡****区****号,住保定市****县****乡****区****号.2015年10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3.被告人李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6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保定市****县****乡****区****号,住保定市****县****乡****区****号,2018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4.被告人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6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保定市****县****乡****区****号,住保定市****县****乡****区****号,2018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5、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6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号,住保定市****************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竞秀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6、被告人房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乡****区****号,住****县****乡****区****号,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竞秀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7、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81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乡****区****号,住保定市****县****乡****区****号,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竞秀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8、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保定市****县****乡****区****号,现住****县****乡****区****号,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竞秀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乔某某、屈某某、李某乙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马某某、房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分别于2018年9月25日、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1月9日至12月9日,自2019年1月23日至2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1月9日,自2019年1月8日至1月23日,自2019年3月23日至4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告人乔某某为骗取银行贷款分期购车,于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介绍客户通过被告人乔某某到北京市购买车辆,由张某某垫资。被告人乔某某和被告人屈某某、被告人李某乙假装到北京购车骗取张某某购车款2004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经该车款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 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屈某某、被告人乔某某为骗取银行贷款分期购车,为屈某某的妻子张某某提供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通过保定某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为张某某担保在保定市工商银行七一路支行为张某某办理贷款分期购车,贷款9.1万元人民币购买一辆白色雪佛兰科鲁兹轿车,车牌照号码为冀F****88,后李某甲将车卖给孙某某,获利后分赃,该车去向不明。该车月供应还3001余元,2018年3月份拖欠月供后逾期,该车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未还贷款由保定市某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垫付10134元,仍有75663.7元未归还。

    3、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屈某某、被告人乔某某为骗取银行贷款分期购车,为屈某某提供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通过孙某某向保定市建设银行城建支行为屈某某办理贷款分期购车,贷款7.5万元人民币购买一辆白色福特福睿斯轿车,车牌照号码为冀F***E,后李某甲将车卖给孙某某,获利后分赃,该车去向不明。该车款至今逾期未还,致使建设银行损失67000元。

4、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屈某某、被告人乔某某为骗取银行贷款分期购车,为屈某某的妻子张某某提供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由袁某某某某垫付首付款,通过保定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张某某担保垫付尾款,在中国银行保定分行东城支行为张某某办理贷款分期购车,购买一辆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车牌照号码为冀F****,该车购车贷款14.6万元人民币,月供应还4622元。保定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张某某垫付14792元月供、仍有131208元贷款未偿还。

5、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乔某某、被告人李某乙为骗取银行贷款分期购车,为李某乙提供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由袁某某某某垫付首付款,通过保定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李某乙担保垫付尾款,在中国银行保定分行东城支行为李某乙办理贷款分期购车,李某乙购买一辆黑色迈腾轿车车牌照号码为冀F****C,该车购车贷款15.58万元人民币,月供应还4932元.该车购车后未还月供逾期至今,该车未还贷款由保定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定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李某乙垫付15989元月供,李某乙仍有139811元未归还。

    6、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乙为骗取银行贷款分期购车,为李某乙提供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通过保定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李某乙担保垫付尾款,在中国银行保定分行裕华支行为李某乙办理贷款分期购车,贷款10.2万元人民币购买一辆白色大众桑塔纳轿车,车牌照号码为冀F****,该车李某甲卖给孙某某,获利后分赃,该车去向不明。该车月供应还3160元,该车未还贷款由保定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11657元,仍有80000元未归还。

    7、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为骗取银行贷款通过老刘介绍,为申某某提供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向保定市建设银行城建支行为申某某办理贷款分期购车,贷款7.7万元人民币购买一辆起亚K3轿车,车牌照号码为冀F****F,后李某甲将车转卖,该车去向不明,车款逾期未还,目前仍有90759.1元贷款未归还。

  8、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为骗取银行贷款通过何某某(在逃)介绍,为詹某某提供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向保定市建设银行为詹某某办理贷款分期购车,贷款8万元人民币购买一辆日产轩逸轿车,车牌照号码为冀F****,后李某甲将车转卖,该车去向不明,车款逾期未还,目前有68888.9元贷款未归还。

   9、 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为骗取银行贷款通过何某某介绍,为甄某某提供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向保定市建设银行为甄某某办理贷款分期购车,贷款8万元人民币购买一辆日产轩逸轿车,车牌照号码为冀F****,后李某甲将车转卖,该车去向不明,后甄某某一直按时还款未逾期。

   10、 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甲为骗取银行贷款通过网友(情况不明)介绍,为张某某提供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向保定市建设银行为张某某办理贷款分期购车,贷款8万元人民币购买一辆吉利帝豪轿车,车牌照号码为冀F****,后李某甲将车转卖,该车去向不明,后张某某一直按时还款未逾期。

   11、 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甲为骗取银行贷款通过何某某介绍,为杨某某提供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向保定市建设银行为杨某某办理贷款分期购车,贷款8万元人民币购买一辆起亚K3轿车,车牌照号码为冀F****,后李某甲将车转卖,该车去向不明,杨某某一直按时还款未逾期。

   12、 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甲为骗取银行贷款通过何某某介绍,为田某某提供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向保定市建设银行为田某某办理贷款分期购车,贷款7万元人民币购买一辆福特福睿斯轿车,车牌照号码为冀F****,后李某甲将车转卖,该车去向不明,田某某一直按时还款未逾期。

   13、 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为骗取银行贷款通过某某(身份不详)介绍,为方某某提供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向保定市建设银行为方某某办理贷款分期购车,贷款7.7万元人民币购买一辆福特轿车,车牌照号码为冀F7****,后李某甲将车转卖,该车去向不明,车款逾期未还。截止2018年4月13日有70583.32元贷款未归还.

14、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杨某某为骗取银行贷款通过何某某(在逃)介绍,为杨某某提供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向保定市建设银行为杨某某办理贷款分期购车,贷款7.7万元人民币购买一辆大众轿车,车牌照号码为冀F****,后李某甲将车转卖,该车去向不明,车款逾期未还。致使银行损失7.7万元。

15、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马某某、何某某(在逃)为骗取银行贷款,为马某某提供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向保定市建设银行为马某某办理贷款分期购车,贷款7.7万元人民币购买一辆大众轿车,车牌照号码为冀F****,后李某甲将车转卖,该车去向不明,车款逾期未还。致使银行损失77000元.

16、 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陈某某为骗取银行贷款通过某某(身份不明)介绍,为陈某某向保定市建设银行为办理贷款分期购车,贷款8万元人民币购买一辆日产轩逸轿车,车牌照号码为冀F****,后李某甲将车转卖,该车去向不明,车款逾期未还致使银行损失80000元.破案后,该款项已由陈某某家属全部退还给银行。

 17、 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为骗取银行贷款通过何某某(在逃)介绍,为杨某某提供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向保定市建设银行为杨某某办理贷款分期购车,贷款8万元人民币购买一辆日产轩逸轿车,车牌照号码为冀F****,后李某甲将车转卖,该车去向不明,车款逾期未还。目前有71666.65元贷款未归还.

  18、  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为骗取银行贷款通过何某某介绍,为陈某某提供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向保定市建设银行为陈微微办理贷款分期购车,贷款7.7万元人民币购买一辆大众轿车,车牌照号码为冀F****,后李某甲将车转卖,该车去向不明,陈微微一直按时还款未逾期。

 19、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房某某为骗取银行贷款通过温某某介绍,为房某某提供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向保定市建设银行为房某某办理贷款分期购车,贷款7.9万元人民币购买一辆大众轿车,车牌照号码为冀F1CH71,后李某甲将车转卖,该车去向不明,车款逾期未还。致使银行损失77000元,破案后,该款项已由房某某家属全部退还给银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甲、乔某某、李某乙、屈某某、房某某、马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建设银行报案笔录,被害人甄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建设银行提供的贷款分期购车手续,保定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定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定某某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提供的贷款分期购车手续,车辆档案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乔某某、李某乙、屈某某、房某某、马某某、陈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屈某某、房某某、马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0一九二十五

附:1.被告人李某甲、乔某某、李某乙、屈某某、房某某、马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十二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