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任某某、刘某甲、邱某某、张某某、刘某乙、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19〕54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住淄博市淄川区**镇**村。2009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元,2017年5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镇**村,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2016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镇**村,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3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91********,拉祜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村,住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镇**村,住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村,住淄博市博山区**村**组**号。2017年5月2日因抢劫被张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镇**村,住淄博市张店区**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任某某、刘某甲、邱某某、张某某、刘某乙、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8日告知各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邱某某、张某某、刘某甲窜至邹平**有限公司车间内盗窃电缆,2019年11月1日经淄博市淄川区价格认定服务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价值14006元。

2、2019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刘某乙、任某某窜至淄川区**镇**村**建陶厂盗窃配电室内铜排,2019年11月1日经淄博市淄川区价格认定服务中心鉴定被盗的铜排价值30278元。

3、2019年7月4日夜间,被告人李某甲、刘某乙、邱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窜至淄川区**镇淄博**建陶厂,盗窃配电室内低压柜上的铜排等物品一宗,2019年8月21日经淄博市淄川区价格认定服务中心鉴定,其中所盗窃的铜排价值22631元。

4、2019年7月3日夜间,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任某某、张某某、刘某乙、王某某窜至淄川区**镇淄博**建筑陶瓷厂盗窃厂配电室内铜排、电缆线、佛手、软连接等物品一宗,2019年8月21日经淄博市淄川区价格认定服务中心鉴定,其中所盗窃的铜排价值97194元,2019年11月1日经淄博市淄川区价格认定服务中心鉴定,其中所盗窃的电缆、梯子等物品价值27648元,被盗物品总价值124842元。

5、2019年7月份一天夜间,被告人刘某乙、李某甲、刘某甲、邱某某、任某某窜至淄川区**镇淄博**陶瓷有限公司盗窃配电室内铜排、隔离开关等物品一宗,2019年8月21日,经淄博市淄川区价格认定服务中心鉴定被盗的铜排价值28387元。

6、2019年7月份一天夜间,被告人刘某乙、李某甲、邱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窜至淄川区**镇淄博**陶瓷有限公司盗窃配电室内铜排等物品一宗,2019年8月21日,经淄博市淄川区价格认定服务中心鉴定被盗的铜排价值19823元。

7、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邱某某、张某某、刘某甲窜至淄川区**村的**建陶厂内盗窃铝线电缆,2019年11月1日经淄博市淄川区价格认定服务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价值1380元。

8、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任某某、刘某乙窜至淄川区**镇董家村的淄博**瓷业有限公司盗窃配电室内铜排,2019年11月1日经淄博市淄川区价格认定服务中心鉴定被盗的铜排价值86870元。

9、2019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甲、邱某某、王某某、刘某甲、任某某结伙晚上窜至淄川区**镇**建陶厂盗窃配电室内铜排,2019年11月1日经淄博市淄川区价格认定服务中心鉴定被盗的铜排价值25381元。

10、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任某某、刘某乙窜至张店区**镇**村**建陶厂内盗窃配电室内铜排,2019年11月1日经淄博市淄川区价格认定服务中心鉴定被盗的铜排价值14418元。

11、2019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邱某某、张某某、刘某甲、王某某窜至淄川区**镇**煤井厂内盗窃车间内电缆等物品,2019年11月1日经淄博市淄川区价格认定服务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价值5800元。

12、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窜至淄川区**镇的淄博**瓷业责任有限公司盗窃配电室内铜排,2019年11月1日经淄博市淄川区价格认定服务中心鉴定被盗的铜排价值12303元。

13、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邱某某、任某某窜至淄川区**镇**建陶厂内盗窃配电室内铜排,2019年11月1日经淄博市淄川区价格认定服务中心鉴定被盗的铜排价值16063元。

14、201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邱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窜至淄川区**村的**建陶厂内盗窃配电室内的铜排等物品,2019年11月1日经淄博市淄川区价格认定服务中心鉴定被盗的铜排价值145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案发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乙、袁某某、李强等多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任某某、刘某甲、邱某某、张某某、刘某乙、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任某某、刘某甲、邱某某、张某某、刘某乙、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加强

2019年12月3日

附:1.7名被告人均羁押于淄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换押手续7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