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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任某某等受贿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2********,汉族,大专文化,邻水县**事业工人,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邻水县**巷**号**单元**。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11月27日由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2********,汉族,大专文化,邻水县**区工作人员,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邻水县**镇**栋**单元**。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11月27日由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魏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6********,汉族,大专文化,邻水县**区事业干部,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邻水县**镇**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11月27日由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5********,汉族,大专文化,邻水县**镇**工作人员,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邻水县**镇**栋**单元**。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11月27日由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任某某、魏某甲、王某乙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魏某甲王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邻水县监察委补充查,邻水县监察委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甲、任某某、魏某甲、王某乙共同受贿(李某甲受贿20.2万元,任某某受贿17.2万元,魏某甲受贿16.7万元,王某乙受贿8.7万元)

(1)2016年下半年,林某甲为将其女林某乙违章建筑纳入还房安置合法面积,找到罗某某(已起诉)帮忙。为感谢罗某某等人的关照,送给罗某某2万元。2016年下半年,何某甲为将不属于拆迁安置赔偿范围的楼顶尖子纳入还房安置补偿等问题,找到罗某某帮忙。为感谢罗某某等人的关照,送给罗某某3万元。

罗某某收受林某甲、何某甲所送现金后,为感谢拆迁办工作人员的帮助,在办公室分给被告人李某甲、任某某、魏某甲、王某乙各0.5万元。

(2)2017年上半年,张某甲为感谢罗某某将其养猪场按1:2的比例还房安置,送给罗某某10万元。罗某某收受张某甲现金后,为感谢拆迁办工作人员的帮助,分给被告人李某甲、魏某甲各2万元。

(3)2016年9月,秦某甲为将自家已因违章被拆除的房屋和违章建筑纳入还房安置合法面积,找到罗某某帮忙。秦某甲为感谢罗某某等人的关照,送给罗某某6万元,后拆迁办与秦某甲签订安置协议。2017年上半年,秦某甲为感谢罗某某的关照,又送给罗某某20万元。2016年9月,秦某乙为将自家所有房屋面积纳入选房安置合法面积,找到罗某某帮忙,秦某乙为感谢罗某某等人的关照,送给罗某某10万元,后拆迁办与秦某乙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

罗某某收受秦某甲和秦某乙现金后,为感谢拆迁办工作人员的帮助,分给被告人李某甲7万元、任某某2.5万元、魏某甲5万元、王某乙2.5万元和魏某乙(另案处理)2万元。

(4)2017年上半年,秦某辛为解决其房屋附属设施安置补偿问题,找到罗某某帮忙。为感谢罗某某的关照,送给罗某某2万元,后拆迁办支付附属设施补偿款。罗某某收受秦某辛现金后,为感谢拆迁办工作人员的帮助,罗某某拿出1.5万元交给被告人王某乙,由王某乙分给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各0.5万元。

(5)2017年初,秦某壬为感谢罗某某将其家旧房旁边新修违章建筑纳入安置补偿合法一起面积,通过余某甲转交的方式,送给罗某某3万元。罗某某收受余某甲现金后,为感谢拆迁办工作人员的帮助,分给被告人李某甲、任某某、魏某甲、王某乙各0.2万元。

(6)2017年上半年,许某甲、许某乙、邱某某为将共有的破石村小学确定产权归属,并将破石村小学顶楼纳入安置补偿合法面积,找到罗某某帮忙。为感谢罗某某等人的关照,许某甲等人分两次送给罗某某14万元,后拆迁办与许某甲等人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罗某某收受许某甲等人现金后,为感谢拆迁办工作人员的帮助,分给被告人李某甲、魏某甲、任某某各2万元。

(7)2017上半年,秦某癸为将其猪场按照1:3的比例纳入安置补偿合法面积,找到罗某某帮忙。秦某癸为感谢罗某某等人的关照,先后两次分别送给罗某某35万元,后拆迁办与秦某癸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罗某某收受秦某癸现金后,为感谢拆迁办工作人员的帮助,分给被告人李某甲4.5万元、任某某4.5万元、魏某甲3.5万元、王某乙1.5万元和魏某乙1.5万元。

(8)2017年7月,秦某丙为感谢罗某某将其已垮塌后搭建的违规建筑钢架棚纳入安置补偿合法面积,通过秦某乙代送的方式,送给罗某某10万元。罗某某收受秦某丙现金后,为感谢拆迁办工作人员的帮助,分给彭某某(已起诉)3万元,分给被告人李某甲、任某某、王某乙和魏某乙各1万元。彭某某收受现金,将2.5万元交给被告人魏某甲,由被告人魏某甲分给被告人李某甲、魏某甲、任某某、王某乙各0.5万元。

(9)2017年上半年,秦某戊为将其违章建筑纳入安置补偿合法面积,通过秦某丁找到罗某某帮忙。秦某戊为感谢罗某某等人的关照,送给罗某某10万元,后拆迁办与秦某戊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罗某某收受秦某戊现金后,为感谢拆迁办工作人员的帮助,分给被告人魏某甲1万元、任某某2万元、王某乙2万元。

(10)2016年下半年和2017年4月,秦某子为感谢罗某某将其家底楼面积纳入安置补偿合法面积、超面积选房和其底楼路沿石获得补偿等,送给罗某某20万元。罗某某收受秦某子现金后,为了感谢拆迁办工作人员的帮助,分给被告人李某甲2万元、魏某甲2万元、任某某4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甲个人受贿3.7万元

(1)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秦某乙为感谢被告人李某甲在选房过程中的关照,在李某甲办公室送给李某甲0.2万元。

(2)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罗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甲和王某乙复核秦某辛家的违章建筑情况。秦某辛为感谢被告人李某甲的关照,在复核完成后通过胡某乙转交的方式,在**区停车场送给李某甲0.5万元。

(3)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和王某乙去破石村2组丈量胡某丙、胡某丁的违章建筑面积。胡某丙为感谢被告人李某甲的关照,在丈量完成后,通过胡某乙转交的方式,在**区停车场送给被告人李某甲0.5万元。

(4)秦某丁为感谢被告人李某甲对其拆除旧房工作的支持,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被告人李某甲办公室送给李某甲0.2万元;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被告人李某甲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李某甲0.2万元。

(5)2017年的一天,朱某某为获得被告人李某甲在选房过程中的关照,在李某甲办公室送给李某甲0.1万元。

(6)秦某戊之子秦某己为感谢秦某丑在**区违规将秦某戊在大佛寺居委会购买房屋加盖的违章建筑面积纳入还房安置过程中的关照,同时希望秦某丑为其在**区介绍挖机业务。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秦某己在东方明珠小区楼下其车上送给秦某丑5万现金。秦某丑收受现金后,在**区停车场其车上分给被告人李某甲1万元。

(7)秦某庚为感谢秦某丑等人在**区违规将秦某庚家的违章建筑纳入还房安置过程中的关照。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秦某庚在好客东方大酒店附近其车上送给秦某丑5万元。秦某丑收受现金后,在其办公室分给被告人李某甲1万元。

三、被告人任某某个人受贿2万元

(1)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任某某对余某乙家的坟山进行清点。余某乙为感谢被告人任某某对其坟山清点过程中的关照,在从坟山处返回的途中送给任某某0.1万元。

(2)2014年,吴某甲在选房时找到被告人任某某,希望在安置补偿选房时选到高楼层房屋,经任某某向拆迁办工作人员打招呼后,吴某甲选到满意的房子。事后的一天,吴某甲为感谢被告人任某某的关照,在万兴广场送给被告人任某某0.3万元。

(3)2015年,被告人任某某与邻水**区拆迁办工作人员一起对秦某己岳父刘某某(五岔村村民)家的违章建筑进行复核,后拆迁办对复核的面积进行了安置补偿。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秦某己为感谢被告人任某某的关照,在烟草公司农商银行附近,送给被告人任某某0.2万元。

(4)2015年的一天,邻水**区拆迁办在对高某甲家房屋进行拆迁安置补偿时,高方友通过吴某乙向被告人任某某打招呼给予关照,之后拆迁办为高某甲安置补偿了8套房子。高某甲为感谢任某某的关照,通过吴某乙转送的方式在任某某办公室送给任某某0.2万元。

(5)邻水**区拆迁办对张某乙(牌坊村7组村民)家鱼塘和树苗等附着物给予安置补偿。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张某乙为感谢被告人任某某的关照,在任某某办公室送给任某某0.2万元。

(6)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秦某丁(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业主)为感谢被告人任某某对其拆除旧房工作的支持,在任某某办公室送给任某某0.2万元。

(7)2017年的一天,张某丙为得到任某某的关照,让邻水**区拆迁办尽快处置家里鱼塘,在**区办公楼内厕所处送给被告人任某某0.1万元。后任某某带队核实了张某丙家的鱼塘面积,并给予相应补偿。

(8)2018年3月,邻水**区拆迁办帮张某丁的母亲廖某甲安置了两套房子。张某丁为感谢被告人任某某的关照,在其车上送给被告人任某某0.2万元。

(9)邻水**区拆迁办将秦某壬(大佛寺居委会3组居民)家旧房旁边新修违章建筑纳入安置补偿合法面积后,秦某壬为感谢拆迁办的关照。2017年年初的一天,通过余某甲转交的方式,在被告人任某某办公室送给任某某0.5万元,并告知是秦某壬所送。

四、被告人魏某甲个人受贿0.4万元

秦某丁为感谢被告人魏某甲对其拆除旧房工作的支持,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被告人魏某甲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魏某甲0.2万元;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被告人魏某甲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魏某甲0.2万元。

五、被告人王某乙个人受贿3.6万元

(1)2014 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乙和李某甲去破石村2组丈量胡某丙、胡某丁的违章建筑面积。胡某丙为感谢被告人王某乙的关照,通过胡某乙转交的方式,在**区停车场送给被告人王某乙0.5万元。

(2)被告人王某乙在测量高某乙家房屋面积时,故意拉松皮尺,增加面积。高某乙为感谢被告人王某乙的关照,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通过郑某某转送的方式,送给被告人王某乙0.5 万元。

(3)秦某寅为感谢被告人王某乙在**区拆迁办将其违章建筑纳入安置补偿合法面积过程中的关照。2016年的一天在被告人王某乙办公室送给被告人王某乙0.5万元。

(4)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秦某丁(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业主)为感谢被告人王某乙对其拆除旧房工作的支持,在王某乙办公室送给王某乙0.2万元;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秦某丁为感谢王某乙的关照,在王某乙办公室送给王某乙0.2万元。

(5)秦某卯之母卢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乙在**区拆迁办将秦某卯家的违章建筑纳入安置补偿合法面积过程中的关照。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通过由李某丙代送的方式,在尚水熙源广场附近送给被告人王某乙0.5万元。

(6)秦某子通过被告人王某乙给邻水县**区打招呼,其房屋旁边新建的棚未被拆除。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办按照15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对秦某子搭建的棚进行了补偿。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乙以借款名义向秦某子索要0.2万元。

(7)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罗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乙和李某甲复核秦某辛家的违章建筑情况。秦某辛为感谢被告人王某乙的关照,在复核完成后,通过胡某乙转交的方式,在**区停车场送给被告人王某乙0.5万元。

(8)秦某壬为感谢被告人王某乙等人在**区将其旧房旁边新修违章建筑纳入安置补偿合法面积过程中的关照。2017年年初的一天,秦某壬通过余某甲转交的方式,在被告人王某乙办公室送给被告人王某乙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任某某、魏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任某某、魏某甲、王某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受贿23.9万元,任某某受贿19.2万元,魏某甲受贿17.1万元,王某乙受贿12.3万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魏某甲、王某乙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魏某甲、王某乙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被告人魏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王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巍 郑明蔚

2020年2月24

附:1.被告人李某甲、魏某甲、王某乙在家候审,联系电话分别是1305653****,1838453****,1354849****;被告人任某某监视居住邻水县**镇**栋**单元**,联系电话1356839****。

2.侦查卷十九册,起诉书二十三份,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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