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本市岳阳楼区**街**大厦**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住本市岳阳楼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7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甲、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5月25日租住在熊某某名下的**花苑4栋1004房。2019年10月份左右,因无力归还在外的欠款,被告人李某甲、伍某某两人商量将李某甲租住的**花苑4栋1004房冒充是李某甲的个人房产对外抵押借款,并由李某甲伪造了一份**花苑4栋1004房的《**路建设项目拆迁安置房购房合同书》。随后,伍某某找到被害人廖某某,向其提出李某甲以其自有的1004房向其借款20万元,廖某某表示同意。但提出必须由李某甲的妻子王某某、父亲李某乙均到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此,李某甲找到许某某要其冒充其父亲李某乙签字,并使用许某某的照片伪造了李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2020年3月31日,李某甲与廖某某在伍某某的见证下签订了**花苑4栋1004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廖某某向李某甲支付部分购房款(借款)18万元。以上款项均被李某甲、伍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2020年4月4日被害人廖某某发现被骗,于同月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李某甲、伍某某分别于同年4月9日、5月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两被告人向廖某某退款18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资料、银行流水、提取笔录、伪造的购房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卞某某、许某某、熊某某、李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伍某某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两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两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滨
2020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伍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和证据材料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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