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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何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检公诉刑诉〔2018〕60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住监利县**乡**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7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社区**委**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6月5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何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监利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9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甲、何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层层加价销售假冒芙蓉王、黄鹤楼等注册商标的卷烟。李某甲以预付定金、货到付款的方式从“阿明”(身份待查)处订购假冒黄芙蓉王(硬盒)卷烟25箱1250条、假冒黄鹤楼(软蓝)卷烟8箱400条,以假冒黄芙蓉王(硬盒)卷烟每条76元、软蓝黄鹤楼卷烟每条72元的价格,销售给何某某。何某某又以假冒黄芙蓉王(硬盒)每条85-90元、黄鹤楼(软蓝)每条80元的价格,销售给高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等人。

2018年2月1日,公安机关现场扣押高某某和郭某某从何某某处购得的假冒黄芙蓉王(硬盒)卷烟312.5条、假冒黄鹤楼(软蓝)卷烟110条。经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所扣押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卷烟等物证(照片);2.户籍资料、对账短信截图等书证;3.证人高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李灏、何保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芙蓉王、黄鹤楼商标的卷烟,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华

2018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住址:湖北省监利县**乡**村**组**号,联系方式18022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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