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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冯某某等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2018年10月2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李某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上述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上述三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依法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又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至2018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200余元每套(植物检疫证书和木材运输证两份为一套、下同)的价格从于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处购买9套用于苗木运输;2018年3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300元左右的价格从港上一老头处购买12套证书用于苗木运输。

2018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以200余元每套(植物检疫证书和木材运输证两份为一套、下同)的价格从于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处购买8套用于苗木运输,其中三套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查扣押的3套证件均系伪造。同年10月份,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微信从微信号为代开苗木检疫证处购买2套证书,付款400元。

2018年7月份至2018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乙以200余元每套(植物检疫证书和木材运输证两份为一套、下同)的价格从于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处购买5套用于苗木运输,其中1套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三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等书证 ;

2.​ 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李某乙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20年1月31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李某乙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侦查卷宗共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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