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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冯某某等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4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国家电网江西省景德镇市**供电所职工,住江西省浮梁县**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陈芳,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村**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恩慧,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221992********,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江西省浮梁县**装饰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西省浮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程忠平,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021989********,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江西省景德镇市**陶瓷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西省浮梁县**村**组**号。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臧涛,上海段和段(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程某某、李某乙涉嫌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明知他人欲实施诈骗犯罪,由被告人李某甲安排被告人冯某某、程某某从江西省到广西省南宁市为他人提供银行卡以转移犯罪所得。2020年5月29日,他人采用QQ聊天等手段,冒充张家港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老板黄某某骗取该公司财务杜某某信任后,谎称要求业务打款,骗得该公司人民币128万元,后钱款转移至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提供的冯某某的银行卡。被告人程某某在明知转账的人民币127.99万元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陪同并提供本人银行卡等,帮助被告人冯某某以转账等手段进行转移。被告人李某乙明知被告人李某甲转移到其账户的钱财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以转账、取现等手段掩饰、转移其中的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冻结追缴赃款人民币78万元已返还被害单位,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冯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程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程某某。

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程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程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QQ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杜某某、黄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程某某、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李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中被告人程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程某某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艳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程某某、李某乙均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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