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11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队**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凌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1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队**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安徽**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凌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凌某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于疫情防控期间雇佣望风、接送赌客的工作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另案处理)、潘某某(另案处理),共同或独自在安庆市大观区皖河农场开设流动二八杠赌场。
1.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凌某某在安庆市大观区皖河农场**区**号废弃农宅开设二八杠赌场。凌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卢某某(在逃)、李某乙(另案处理)等参与赌博,赌场赌资共计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凌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1100元用于赌博。
2.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凌某某在安庆市大观区皖河农场**区**号废弃农宅开设二八杠赌场,凌某某、李某甲、陈某甲、何某某、卢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汪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李某乙等参与赌博,赌场赌资共计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凌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元用于赌博。
3.202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与凌某某在安庆市大观区皖河农场**区**号厨房共同开设二八杠赌场。李某甲、凌某某、陈某甲、何某某、卢某某、刘某某、李某乙等参与赌博,赌场赌资共计人民币9000元,抽头渔利人民币1100元被李某甲、凌某某平分。
4.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凌某某与李某甲在安庆市大观区皖河农场**区**号废弃农宅开设二八杠赌场。李某甲、凌某某、陈某甲、何某某、卢某某、刘某某、李某乙、陈某乙(另案处理)、韩某某(另案处理)等参与赌博。赌场赌资共计人民币10000元,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元被李某甲、凌某某平分。
5.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凌某某在安庆市大观区皖河农场**区**号废弃农宅开设二八杠赌场。凌某某、李某甲、陈某甲、何某某、卢某某、李某乙、刘某某、韩某某等参与赌博,赌场赌资共计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凌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元用于赌博。
6.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凌某某在安庆市大观区皖河农场**区**号废弃农宅开设二八杠赌场。凌某某、李某甲、陈某甲、何某某、卢某某、李某乙、刘某某、陈某乙等参与赌博,赌场赌资共计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凌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1400元用于赌博。
7.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安庆市大观区皖河农场**区**号废弃农宅开设二八杠赌场。李某甲、凌某某、韩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何某某、卢某某、李某乙、陈某乙、刘某某、陈某丁(另案处理)、汪某某、朱某某等参与赌博,赌场赌资共计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李某甲抽头渔利人民币900元用于赌博。
8.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安庆市大观区皖河农场**区**号废弃农宅开设二八杠赌场。李某甲、凌某某、韩某某、陈某甲、何某某、卢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等参与赌博,赌场赌资共计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李某甲抽头渔利人民币1100元用于赌博。
9.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安庆市大观区皖河农场**区**号废弃农宅开设二八杠赌场。李某甲、凌某某、韩某某、李某乙、陈某甲、何某某、卢某某、刘某某、汪某某(另案处理)等参与赌博,赌场赌资共计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某甲抽头渔利人民币330元用于赌博。
10.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安庆市大观区皖河农场**区**号废弃农宅开设二八杠赌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甲、何某某、卢某某等参与赌博,赌场赌资共计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某甲抽头渔利人民币900元用于赌博。
11.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安庆市大观区皖河农场**区**号废弃农宅开设二八杠赌场。李某甲、凌某某、李某乙、陈某甲、何某某、韩某某、汪某某、朱某某等参与赌博,赌场赌资共计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李某甲抽头渔利人民币900元用于赌博。
12.2020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杨某甲(身份未核实)在安庆市大观区皖河农场大联分场**区**号杨某乙(另案处理)家一楼客厅开设二八杠赌场。李某甲、凌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程某某(另案处理)、韩某甲(另案处理)、韩某乙、何某某(另案处理)等参与赌博,赌场赌资共计人民币7000元,抽头渔利人民币1900元被李某甲、杨某甲用于赌博。
13.2020年4月22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在安庆市大观区皖河农场**区**号废弃农宅开设二八杠赌场。李某甲、陈某甲、朱某某、李某乙、陈某乙、陈某丁、卢某某、韩某甲(另案处理)等参与赌博,赌场赌资共计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某甲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元用于赌博。
被告人李某甲、凌某某主动投案后,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如实供述自己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王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李某甲、凌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凌某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于疫情防控期间,共同或分别聚众开设流动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凌某某共同开设赌场2次,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凌某某开设赌场赌资单独和共同共计人民币52000元、抽头渔利人民币7600元,被告人李某甲开设赌场赌资单独和共同共计人民币60000元,抽头渔利人民币10130元。被告人李某甲、凌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伟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凌某某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2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3.涉案款物清单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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