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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公诉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刘通,外号“二娃”,男,1988年**月**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旬阳县**镇**社区**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旬阳县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旬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1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旬阳县**镇**社区**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1月11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旬阳县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后又于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通、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2月2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同年3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刘通指使被告人李某甲及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旬阳县城区**路“铁蛋刀削面”**楼单元房开设“龙虎斗”赌场。刘通等人利用笔记本电脑登录境外赌博网站,利用网络电视机作为显示器,接入境外“龙虎斗”网络赌博平台为参赌人员提供网络支撑和赌博工具,并经鲁某某介绍获取赌博网站账号及密码,同时安排李某甲负责赌场收款、上码、赔付等事务,安排王某某负责赌场记账、报码、网络操作等工作,并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1月10日18时许,该赌场被旬阳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扣押涉赌资金4.2万元,现场抓获正在参赌的冯某某、庞某某等9人,同时将涉罪人员王某某、李某甲抓获归案。

在赌场运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甲将个人银行账户提供给赌场转账结算使用,其中通过王某某、李某甲账户向境外赌博网站账户转入上码涉赌资金17.3万元,李某甲账户接受境外赌博网站汇入涉赌资金20.62万元。2014年11月20日,刘通、李某某、王某某共向旬阳县公安局上缴违法所得款10万元整。

另查明,刘通、李某甲还存在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2006年11月20日晚,刘通伙同任某某、李某乙(刘湾社区人)等人在汉滨区“天河洗浴中心”对张某某、唐某某进行殴打,并致张某某死亡、唐某某受伤,后刘通被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于2010年3月13日刑满释放。

2012年6月22日下午,刘通无证驾车因同村民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并引发争执,后刘通将赵某某打伤,旬阳县公安局以刘通无证驾驶处以罚款1000元,以无故殴打他人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2012年10月12时晚,刘通伙同赵某某、高某某等人在城区**KTV对郑某甲、郑某乙实施殴打,并将KTV消毒柜、烟灰缸等物品砸坏,其后被旬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

2015年8月30日18时许,刘通在城区祝尔康大道嘉悦酒店路段因停车费问题同收费员李某乙益发生争执,后将李某乙面部殴打致伤,此案被旬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调解结案。

2015年11月28日凌晨,刘通、李某甲受高某某纠集在城区铭园酒店附近对袁某某中实施殴打,后致袁某某身体多处受伤。

2016年5月4日晚,李某甲伙同刘通、李某丙等人将曹某某带至城区君悦酒店看管,并非法限制曹某某人身自由,其后被旬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3日、罚款500元。

2018年11月14日,旬阳县公安局干警依法对刘某某**社区住宅进行搜查,现场扣押砍刀4把、手铐1副、弓弩1支,后经旬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该四把刀具均系国家禁止个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下:1.有接受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记账簿、银行交易明细、手机通话及短信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有证人冯某某、庞某某、栗某某等人证言;3.有现场勘察笔录及案件现场照片;4.有电视机、笔记本电脑、验钞机等物证;5.有刘通、李某甲、王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通、李某甲伙同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通、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成立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宏斌

2019年4月23日

附:

1.李某甲联系电话15009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记账本1册。

3.讯问光盘15张,查获现场视频光盘1张,手机信息收据光盘2张,电子卷宗1册。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换押证1套。

5.讯问笔录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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