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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刘某某等四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李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住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1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二人在阜平县阜东新区小区工地上盗窃电缆12.16米,之后将盗窃的电缆线卖到冯某某在阜平县青沿村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河北正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的电缆线价值4523元人民币。

2、2020年1月20日前两三天的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二人到阜平县阜东新区小区工地上盗窃电缆110米,之后将盗窃的电缆线卖到冯某某的废品收购站,经河北正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的电缆线价值12870元人民币。

 3、2019年12月份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伙、李某乙二人到阜平县大台乡柏崖村石湖蘑菇棚园区盗窃八台电机,之后将盗窃的电机卖到冯某某的废品收购站,经河北正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的电机价值3328元人民币。

 4、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伙、刘某某、李某乙三人到阜平县王林口乡南湾村水厂附近盗窃用来供路灯照明的电缆线200米左右,之后将盗窃的电缆线卖到冯某某的废品收购站,经河北正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的电缆线价值12120元人民币。

 5、2019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二人到阜平县北果园乡供电所旁边山脚下盗窃光伏电缆150米,之后将盗窃的电缆线卖到冯某某的废品收购站,经河北正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的电缆线价值13650元人民币。

  6、2019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李某甲伙、刘某某二人到阜平县阜东新区小区内盗窃电缆线13米,之后将盗窃的电缆线卖到冯某某的废品收购站,经河北正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的电缆线价值2847元人民币。

  7、被告人冯某某明知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三人销售到废品收购站的物品系违法犯罪所得,仍然多次予以收购,其涉案物品价值经评估为493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三人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明知上述三人向其出卖的物品涉嫌违法犯罪所得,依然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金岭

检察官助理:马迎波

2020年5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冯某某四人均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三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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