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Z17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8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房。因赌博行为,于2020年2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处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外号“十三”,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2月28日被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外号“阿本”,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房**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13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经事先通谋,共同租用被告人李某乙位于汕头市龙湖区**庄**栋**茶苑作为场地,提供自动麻将桌及麻将牌等为赌具,组织、招引违法人员到该处,以麻将“推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在从中抽水牟利共人民币73020元。同时,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以每天人民币100元雇佣被告人李某乙及同案人郑某某(另案处理)在该赌场负责记账、打扫卫生等工作。
2020年2月21日0时许,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根据线索在上述场所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同案人郑某某以及违法人员周某某、肖某某、林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现场缴获赌博工具自动麻将桌2台、麻将牌2副、扑克牌82张及筹码84块。
同日0时多,被告人李某乙在汕头市海滨花园门口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2月27日16时多,被告人刘某某到机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OPPO A11X手机1部、玫瑰金色iPhone8手机1部、黑色OPPO A9X手机1部、麻将牌2副、自动麻将桌2台、扑克牌82张、圆形筹码72块、长方形筹码12块;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个人信息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核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通知书、茶楼转让合同、证据保全通知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检查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广东省罚款收据、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汕头市金平区司法局函;
3.证人周某某、肖某某、林某某、陈某甲的证言和辨认;
4.同案人郑某某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5.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6.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相关辨认材料;
7.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提供场地、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李某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场地及受雇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恒
检察官助理:陈佩銮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乙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页3张,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