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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刘某某等4人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5********,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曾任****村村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曾任****村村委会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曾在****村村委会工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曾在****村村委会工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居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任某某、程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大营坡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需对棚户区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根据拆迁方案,有房屋的,年满18周岁的可以作为一个自然户,每户240平方米的标准,用于农房确权。人多房少的按实际房屋面积算;人少房多的,自然户确权的是240平方米,按照征收方案正常拆迁赔偿,多余部分平方没有自然户确权的低于正常赔偿,按最低标准进行赔偿。

李某甲位于******组的房屋就在此次征收范围内,该房屋面积共有1788.37平方米,是从1983年至1998年由李某甲及其母亲袁某某和李某甲兄妹陆续修建起来的。因人少房多,为获取更多的拆迁补偿,时任**村村委会村支书的李某甲找到村委会副主任刘某某和村民翟某某(已死亡),让两人作为自然户帮助确权,又让刘某某找来任某某和程某某帮助房屋确权。在此过程中,刘某某和程某某均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并签署了委托书,分别委托李某甲三妹李某乙和李某甲二妹李某丙办理拆迁事宜。最终,刘某某根据李刚安排帮助李某乙的房屋(面积2035.01平方米,地址在贵阳市云岩区沙河村金丰巷22号)确权,任某某、程某某、翟某某帮助李某甲的房屋确权。2012年5月30日,李某甲等人与云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署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事后,李某甲给了任某某和程某某每人5万元的好处费。

2020年6月2日,贵州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司法审计意见书:(一)实际领取补偿款审计情况:1.项目实际按1户补偿支付刘某某(顶户,原房主李某乙)房屋面积240平方米,领取补偿款1210304元;2.项目实际按8户补偿袁某某拆迁房屋总面积1788.37平方米,领取补偿款8871288.93元,其中:李某甲884069.60元;程某某1258304.00元;李某丁1077763.24元;李某戊1258304.00元;潘某某1289867.70元;翟某某1306976.00元;任某某1258304.00元;袁某某537700.30元。(二)按国家拆迁补偿方案计算的补偿款情况:按大营坡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农房征收与补偿方案,按补偿方案计算应补偿金额6352344.93元,多领补偿款3729248元。其中,袁某某属于本村村民,超政策补偿面积720平方米,按砖混每平米1359元计算工料费,按文件计算应补偿金额6026184.93元,多领补偿款2845104.00元;李某乙属于本村村民,超政策补偿面积240平方米,按砖混每平米1359元计算工料费,按文件计算应补偿金额326160.00元,多领补偿款88414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和程某某的家属已分别将所得的5万元退还至贵阳市云岩区检察院的对公账户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中共贵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移交李某甲涉嫌诈骗问题线索函、贵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李某甲等人涉黑涉恶线索材料移交的函、云岩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市扫黑办移交李某甲等人涉黑涉恶线索进行核查的通知、大营坡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农房征收与补偿方案、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云岩区农房确权登记实施方案(试行)和云岩区农房确权登记实施细则、贵州中建四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流水及对端信息、农房确权审核表、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九份、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征收评估报告、收条、房屋验收单、收房通知、收条、证明、农房面积及附属设施人口情况调查表、抓获经过、到案情况、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证人证言:袁某某的证言、李某乙的证言、李某丙的证言、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任某某、程某某的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任某某对刘某某和李某甲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程某某对刘某某和李某甲的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贵州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司法审计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任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刘某某、任某某、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任某某、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任某某、程某某经传唤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任某某、程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程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雷婷                                               检察官助理 李阳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四名被告人均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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