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一部刑诉〔2020〕Z9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仁化县**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楼**房。2019年7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4199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仁化县**镇**村**号。2019年7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灶林,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骆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2000********,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仁化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镇**公司宿舍。2019年7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仁化县**镇**村**号。2019年7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骆某某、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骆某某、黄某甲以及黄某乙(另案处理)在韶关市武江区**街**商厦楼梯转角处与被害人麦某某发生争执后,李某甲、刘某甲、骆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五人共同将麦某某殴打致伤。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麦某某的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7月2日,被害人麦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骆某某、黄某甲以及黄某乙(另案处理)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甲、刘某甲、骆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共同向麦某某赔偿五万元并赔礼道歉,麦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李某甲、刘某甲、骆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麦某某的陈述;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同案人黄某乙的供述;5.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骆某某、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骆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骆某某、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刘某甲、骆某某、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甲、刘某甲、骆某某、黄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洁
检察官助理:苏幸儿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楼**房,联系电话135*******;保证人李某乙,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公里**村,联系电话135*******;
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仁化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3*******;保证人刘某乙,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县**镇**村委会,联系电话158*******;
被告人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镇**,联系电话137*******;保证人邓某某,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出租屋,联系电话138*******;
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仁化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66*******;保证人杨某某,现住址广东省仁化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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