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89********,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夏津县**镇**村**号,住**处。因涉嫌寻衅滋事,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村**号,住**处。因涉嫌寻衅滋事,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夏津县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刘某丙(均已判决),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在夏津县“晓晓网吧”门口,持啤酒瓶、双截棍、弹簧刀等工具对被害人李某乙进行殴打、捅击,致李某乙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乙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二被告人被上网追逃。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刘某甲2020年1月2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丁、史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夏津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审鉴定书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二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通过社区调查后可酌情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保虎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于**镇**村;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于**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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