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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刘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现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刘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现住息烽县**镇**村**组。因吸毒,于2013年9月26日被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甲,绰号曹某乙、曹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现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甲,绰号田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现住息烽县**镇**村**组。因犯诈骗罪,2001年3月26日被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甲,绰号雷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现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丁,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现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原九庄派出所警务助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现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阮某甲,绰号阮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现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曹某甲、田某甲、雷某甲、曹某丁、曾某某、阮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曹某甲、田某甲、雷某甲、曹某丁、曾某某、阮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曹某甲、雷某甲、曹某丁、曾某某等人白天在息烽县**镇**村**山雷某甲家桃子林内、息烽县**镇**村**组**山坡上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高某某、王某某等人以摇“包谷籽”的方式进行赌博。另,被告人李某甲、田某甲、曹某甲、雷某甲、曹某丁、曾某某、阮某甲等人晚上在息烽县**镇**村**组阮某甲家中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晏某甲、李某乙等人以摇“包谷籽”的方式进行赌博。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0月17日到息烽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晏某甲、晏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曹某甲、田某甲、雷某甲、曹某丁、曾某某、阮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曹某甲、田某甲、雷某甲、曹某丁、曾某某、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曹某甲、田某甲、雷某甲、曹某丁、曾某某、阮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开设赌场,八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曹某甲、田某甲、雷某甲、曹某丁、曾某某、阮某甲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瑛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曹某甲、曹某丁现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被告人田某甲、阮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某、雷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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