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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华某某等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公诉刑诉〔2018〕83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梁山县,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甘肃省漳县,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镇**村**社**社,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公民身份号码23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委,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涿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06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公民身份号码23040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社区**委**组,因涉嫌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150426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派出所保安,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镇**村**组,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华某某、李某丙、张某乙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华某某、李某丙,2018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自2018年5月11日至6月11日,2018年7月25日至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8年4月27日至5月11日,2018年7月10日至7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合谋,以100元每张的价格委托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派出所辅警张某甲违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共计600余张。其中,被告人张某甲除自己违规申领外,另委托同事被告人李某丙违规申领80余张,被告人华某某违规申领20余张,被告人张某乙违规申领8张。此外,被告人华某某接受他人委托,违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72张。

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为违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先后多次给付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派出所民警刘某甲(另案处理)人民币共计33000元。

2017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华某某、李某丙、张某乙被抓获;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某乙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照片、违规办理居住证信息、劳动合同、居住证办理岗位人员情况说明,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熊某某、陈某某、石某某、王某某、刘某乙、郭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华某某、李某丙、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取的转账记录光盘,户籍大厅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买卖身份证件,情节严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买卖身份证件,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甲、华某某、李某丙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乙伪造、买卖身份证件,五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李某乙的刑事责任,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华某某、李某丙、张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吉鹏

2018年9月19

附:

    1.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77488****,其他被告人均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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