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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卢某甲妨害公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7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凭祥市人,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凭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7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凭祥市人,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凭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卢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8日晚,凭祥市凭祥镇柳班村板透屯100多名村民在被告人李某丙、黄某甲(已判决)等人号召下聚集在凭祥市政府广场对面的公路边,企图阻止政府工作人员对已征土地“江峒”“牛岩”地块进行清表施工工作。期间,凭祥市委和市政府派工作人员对聚集的村民进行劝离,但聚集人群拒绝离开。2018年11月29日8时许,凭祥市公安局接到凭祥市征地办工作人员报警后,安排民警到现场维护秩序。被告人李某甲、卢某甲和卢某丙、卢某丁、卢某戊、李某丙、李某丁(五人均已判决)等人不听劝阻,拿铁铲、锄头、石头等工具殴打现场执法的警察和工作人员,造成公安民警农某甲、黄某乙,政府工作人员凌某某、李某辛、莫某某、何某某、李某戊、覃某某、赵某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农某甲、凌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某乙、李某辛、莫某某、何某某、李某戊、覃某某、赵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关于开展征地补偿登记工作的通知》、《土地丈量公告》、《协议书》、《建设用地批复》、《抓获经过》、《出警情况说明》等书证;现场指认照片等;

2.证人卢某己、李某己、农某乙、李某庚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凌某某、李某戊、覃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卢某甲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卢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卢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卢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言飞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被告人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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