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淮安市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淮安市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厉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淮安市涟水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厉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淮安市涟水县**街道**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淮安市涟水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凌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1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乡**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凌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乡**居委**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0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乡**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徐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7年3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宿迁市宿城区**街道**小区**楼。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快递员,住宿迁市宿城区**街道**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陈某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厉某某、王某甲、 王某乙、凌某某、陈某甲、徐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9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9名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9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辛(已提起公诉)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不特定对象出售捕猫工具、传授捕猫方法,并负责回收他人所盗窃的猫,销往广东省供人食用。被告人李某甲、厉某某、王某甲、 王某乙、凌某某、陈某甲、徐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9人使用上述工具和方法分别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淮安区、涟水县,宿迁市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安徽省灵璧县等地多次盗窃他人家养猫出售给陈中民。其中,被告人李某甲盗窃作案12起,窃得家养猫13只;被告人厉某某盗窃作案9起,窃得家养猫9只;被告人王某甲盗窃作案14起,窃得家养猫14只;被告人王某乙盗窃作案13起,窃得家养猫13只;被告人凌某某盗窃作案12起,窃得家养猫12只;被告人陈某甲盗窃作案11起,窃得家养猫11只;被告人徐某甲盗窃作案10起,窃得家养猫11只;被告人陈某乙盗窃作案12起,窃得家养猫12只;被告人陈某丙盗窃作案12起,窃得家养猫15只。分述如下:
1.被告李某甲犯罪事实:
(1)2019年1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甲在连云港市灌南县李集镇李集派出所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崔某甲家1只黑色母猫及1只黄色公猫。
(2)2019年1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在连云港市灌南县李集镇李集派出所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高某某家1只狸色母猫。
(3)2019年1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甲在连云港市灌南县李集镇李集派出所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胡某某家1只白色公猫。
(4)2019年1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甲在连云港市灌南县李集镇李集街南头李集大桥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戴某某家1只黑白花公猫。
(5)2019年1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宿迁市沭阳县沂涛镇沂涛街,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赵某乙家1只狸色母猫。
(6)2019年1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宿迁市沭阳县沂涛镇沂涛街,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崔某乙家1只黑色公猫。
(7)2019年1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宿迁市沭阳县沂涛镇沂涛街,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葛某某家1只黑色公猫。
(8)2019年1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宿迁市沭阳县沂涛镇沂涛街,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周某甲家1只黄色母猫。
(9)2019年1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宿迁市沭阳县马厂镇马厂街,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毛某某家1只狸色母猫。
(10)2019年1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宿迁市沭阳县马厂镇马厂街,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谢某甲家1只黑色母猫。
(11)2019年1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宿迁市沭阳县马厂镇马厂街,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陈某丁家1只白色母猫。
(12)2019年1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宿迁市沭阳县马厂镇马厂街,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吴某某家1只白色公猫。
2.被告人厉某某犯罪事实:
(1)2018年12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厉某某在淮安市涟水县红窑镇红窑街,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孙某甲家1只黑色母猫。
(2)2019年4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厉某某在淮安市涟水县红窑镇红窑街,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周某乙家1只黑色公猫。
(3)2019年7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厉某某在淮安市涟水县红窑镇红窑街,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刘某甲家1只白色母猫。
(4)2019年5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厉某某在淮安市涟水县岔庙镇岔庙街,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刘某乙家1只黑色母猫。
(5)2019年6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厉某某在淮安市涟水县岔庙镇岔庙街,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王某丙家1只黑色公猫。
(6)2019年5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厉某某在淮安市涟水县岔庙镇岔庙街,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嵇某某家1只白色母猫。
(7)2019年3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厉某某在淮安市涟水县梁岔镇梁岔街,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薛某某家1只狸色母猫。
(8)2019年4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厉某某在淮安市涟水县梁岔镇梁岔街,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陆某甲六家1只黑色公猫。
(9)2019年6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厉某某在淮安市涟水县梁岔镇梁岔街,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曾某某家1只黑色母猫。
3.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事实:
(1)2019年4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南马厂街道南马厂花园小区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张某甲家1只黑色公猫。
(2)2019年4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南马厂街道南马厂花园小区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张某乙家1只黑色母猫。
(3)2019年4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南马厂街道南马厂花园小区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朱某甲家1只黄色公猫。
(4)2019年4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南马厂街道南马厂花园小区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朱某乙家1只黑白色花公猫。
(5)2019年4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南马厂街道范庄村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孙某乙家1只黄色母猫。
(6)2019年4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南马厂街道范庄村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张某丙家1只白色公猫。
(7)2019年5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淮安市淮安区席桥镇朱黄村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黄某丙家1只黑色公猫。
(8)2019年4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淮安市淮安区席桥镇朱黄村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叶某某家1只黄色母猫。
(9)2019年5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淮安市淮安区席桥镇谢荡村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李某乙家1只黑色母猫。
(10)2019年5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淮安市淮安区席桥镇谢荡村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谢某乙家1只黑色公猫。
(11)2019年4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淮安市淮安区席桥镇三里村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朱某丙家1只黑白色花公猫。
(12)2019年5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五里村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丁某甲家1只黄色公猫。
(13)2019年5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五里村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谢某丙家1只黑色公猫。
(14)2019年5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淮安市涟水县红窑镇红窑街,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陈某戊家1只黑色母猫。
4.被告人王某乙犯罪事实:
(1)2019年3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乙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南马厂街道范庄村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张某丁家1只黑色公猫。
(2)2019年6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乙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南马厂街道范庄村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范某甲家1只白色公猫。
(3)2019年6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乙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南马厂街道范庄村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王某子家1只狸色公猫。
(4)2019年5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乙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南马厂街道范庄村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孙某丙家1只狸色母猫。
(5)2019年4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乙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南马厂街道范庄村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张某戊家1只狸色公猫。
(6)2019年4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乙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南马厂街道范庄村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姜某某家1只狸色公猫。
(7)2019年4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乙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南马厂街道高庄小区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范某乙家1只白色公猫。
(8)2019年4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乙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南马厂街道桂码村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桂某某家1只白色公猫。
(9)2019年3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乙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南马厂街道桂码村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杨某甲家1只黑色公猫。
(10)2019年5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乙在淮安市涟水县陈师街道何庄村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何某甲家1只黄色公猫。
(11)2019年6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乙在淮安市涟水县陈师街道何庄村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何某乙家1只黑色公猫。
(12)2019年5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乙在淮安市涟水县陈师街道何庄村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丁某丙家1只黑色母猫。
(13)2019年6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乙在淮安市涟水县陈师街道何庄村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何某某家1只白色母猫。
5.被告人凌某某犯罪事实:
(1)2019年7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凌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红卫村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周某丙家1只狸色公猫。
(2)2019年7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凌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红卫村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王某丁家1只黑色母猫。
(3)2019年8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凌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红卫村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周某戊家1只白色母猫。
(4)2019年8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凌某某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徐圩居委会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徐某乙家1只狸色公猫。
(5)2019年6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凌某某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徐圩居委会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蔡某甲家1只黑色公猫。
(6)2019年3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凌某某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徐圩居委会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徐某乙家1只狸色公猫。
(7)2019年7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凌某某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徐圩居委会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徐某丙家1只黄色母猫。
(8)2019年7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凌某某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徐圩居委会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徐某丁家1只黄色公猫。
(9)2019年8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凌某某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徐圩居委会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汪某某家1只狸色公猫。
(10)2019年4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凌某某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叶圩居委会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蒋某某家1只黄色母猫。
(11)2019年5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凌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陈圩村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赵某甲家1只黄色公猫。
(12)2019年5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凌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戚圩村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翟某丙家1只黑色公猫。
6.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事实:
(1)2018年12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甲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韩庄居委会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袁某某家1只黑色公猫。
(2)2019年1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甲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韩庄居委会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马某甲家1只狸色公猫。
(3)2019年2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甲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前周居委会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王某戊家1只黑白色花公猫。
(4)2019年2月份的一天夜间,犯罪嫌疑陈某甲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韩庄居委会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田某某家1只黑色公猫。
(5)2019年2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甲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韩庄居委会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朱某丁家1只白色公猫。
(6)2019年2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甲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前周居委会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周某丁家1只狸色母猫。
(7)2019年2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甲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前周居委会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马某乙家1只狸色母猫。
(8)2019年2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甲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前周居委会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周某己家1只黑色公猫。
(9)2019年2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甲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韩庄居委会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王某己家1只黑色母猫。
(10)2019年2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甲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徐圩居委会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蔡某乙家1只黑色公猫。
(11)2019年2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甲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徐圩居委会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杨某乙家1只黑色公猫。
7.被告人徐某甲犯罪事实:
(1)2018年12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徐某甲在安徽省灵璧县禅堂乡河北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程某某家1只狸色母猫。
(2)2018年12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徐某甲在安徽省灵璧县禅堂乡河北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陈某己家1只黄色母猫。
(3)2019年1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徐某甲在安徽省灵璧县禅堂乡河北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陈某庚家1只白色公猫。
(4)2019年1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徐某甲在安徽省灵璧县禅堂乡禅堂街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朱某戊家1只狸色母猫。
(5)2019年1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徐某甲在安徽省灵璧县禅堂乡禅堂街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张某己家1只白色母猫。
(6)2019年1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徐某甲在安徽省灵璧县禅堂乡禅堂街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位某某家1只黑色公猫。
(7)2019年2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徐某甲在安徽省灵璧县禅堂乡河北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张某庚家1只黄色公猫。
(9)2019年1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徐某甲在安徽省灵璧县经济开发区五井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刘某丙家1只白色公猫。
(9)2018年11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徐某甲在安徽省灵璧县经济开发区五井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吕某某家1只狸色母猫。
(10)2018年12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徐某甲在安徽省灵璧县经济开发区五井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何某丙家1只黑色公猫,盗窃何振龙家1只黄色母猫。
8.被告人陈某乙犯罪事实:
(1)2019年2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乙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徐圩居委会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张某辛家1只狸色公猫。
(2)2019年2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乙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徐圩居委会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陆某乙家1只黑色公猫。
(3)2019年1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乙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徐圩居委会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王某庚家1只黄色公猫。
(4)2018年12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乙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徐圩居委会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张某壬家1只黄色公猫。
(5)2019年1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乙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徐圩居委会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王某辛家1只黑色母猫。
(6)2019年2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乙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徐圩居委会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张某癸家1只狸色母猫。
(7)2019年2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乙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徐圩居委会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陆某丙家1只白色公猫。
(8)2018年12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乙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徐圩居委会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张某子家1只黑色公猫。
(9)2019年1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乙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徐圩居委会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张某丑家1只狸色母猫。
(10)2018年12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乙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徐圩居委会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丁某乙家1只黄色母猫。
(11)2019年1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乙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徐圩居委会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陈某辛家1只黑色公猫。
(12)2019年1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乙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徐圩居委会附近的路边,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王某壬家1只狸色公猫。
9.被告人陈某丙犯罪事实:
(1)2018年12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丙在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埠子街,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陈某壬家1只狸色公猫。
(2)2019年1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丙在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埠子街,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鲁某某家1只黑色公猫。
(3)2019年1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丙在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埠子街,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武某某家1只白色公猫。
(4)被告人陈某丙在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埠子街,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朱某己家1只白色公猫。
(5)2019年2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丙在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埠子街,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陈某癸家1只狸色母猫。
(6)2019年2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丙在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埠子街,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于某甲家1只白色母猫。
(7)被告人陈某丙在宿迁市宿城区罗圩乡罗圩街,采用工具诱捕方式分别于2018年12月、2019年1月、2019年2月的夜间盗窃王某癸家1只黑白花公猫、1只黑色母猫、1只黄色公猫,经鉴定,被盗的猫价值人民币72元。
(8)2019年2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丙在宿迁市宿城区罗圩乡罗圩街,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张某寅家1只黄色公猫。
(9)2019年2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丙在宿迁市宿城区罗圩乡罗圩街,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周某庚家1只黑白色花公猫。
(10)2019年2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丙在宿迁市宿城区罗圩乡罗圩街,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黄某甲家1只黑白色花公猫。
(11)被告人陈某丙在宿迁市宿城区罗圩乡罗圩街,采用工具诱捕方式分别于2019年1月份、2019年2月份的一天夜间盗窃黄某乙家1只狸色公猫和1只黄色公猫,经鉴定,被盗的猫价值人民币68元。
(12)2019年2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丙在宿迁市宿城区罗圩乡罗圩街,采用工具诱捕方式盗窃徐某戊家1只狸色母猫。
另查明,被告人厉某某、王某甲、 王某乙、凌某某、陈某甲、徐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规劝被告人王某乙投案;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厉某某退出3000元违法所得,被告人王某甲退出1000元违法所得;被告人王某乙退出2000元违法所得;被告人徐某甲退出8000元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捕猫笼等物证资料;
2.泗洪县公安局依法调取的户籍资料、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崔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厉某某、王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厉某某、王某甲、 王某乙、凌某某、陈某甲、徐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9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厉某某、王某甲、 王某乙、凌某某、陈某甲、徐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厉某某、王某甲、 王某乙、凌某某、陈某甲、徐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厉某某、王某甲、 王某乙、凌某某、陈某甲、徐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帅
检察官助理:张健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凌某某、陈某甲、徐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现均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