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利辛县**镇**村****户。2013年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镇**村**队**号。
上述二被告人于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7年3月5日晚至8日凌晨,经被告人李某甲介绍,赵某甲(已判刑)向马某丙(已判刑)和马某甲(另案处理)租借本市松江区**镇**村一树林内场地,与李某甲及赵某乙、李某丙(均已判刑)结伙,连续三日夜间开设“二八杠”赌场,每次招揽数十名赌徒聚众赌博。被告人李某甲从事招揽赌客参赌、管理赌场秩序,并通过参与分取庄家红利的方式获利。
2017年3月8日凌晨零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涉赌人员40余人,缴获赌具筒子麻将一副及赌资人民币21086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案犯赵某甲、赵某乙、李某丙、马某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马某甲、任某某、冉某某、刘某某、谢某某、羊某某、张某甲、窦某某、都某某、陶某某、颜某某、马某乙、郝某某、陈某某、杜某某、王某甲、汤某某、张某乙、仇某某、袁某某、江某某、李某乙、包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与赵某甲等人结伙开设赌场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的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收缴物品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公安机关收缴、处置涉案赌资的情况;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赵某甲等被判刑的情况。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公安网络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前科劣迹情况。
3、被告人李某甲的历次供述证实,上述事实。
二、寻衅滋事罪
2019年8月30日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在本市闵行区**路**路路边一辆汽车旁小便,被车主被害人秦某某发现后,与秦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及谢某某(另案处理)遂无端滋事,至上址路边便利店内,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秦某某实施殴打。经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被害人秦某某因外伤致左眼挫伤、左小指指骨骨折,构成轻微伤。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及谢某某结伙滋事,殴打被害人致伤的经过。
2、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光盘一张;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秦某某的伤情。
3、被害人秦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其收到李某甲、吴某某家属赔偿款2万元,对二人予以谅解。
4、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殴打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具结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等多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又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在判决宣告之前兼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其开设赌场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对二罪予以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_检察员:邵勇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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