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吴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2000********,汉族,广州市**学校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村委会****号,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12000********,汉族,广州市**学校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大道**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9********,汉族,广州市**学校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之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2000********,汉族,广州市**学校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邱某某、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邱某某、李某乙等人在广州市从化区欣荣宏哈吧酒吧喝酒,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强行搂抱证人丘某某及朱某某,被害人李某丙接到证人丘某某微信求助后,帮忙将证人丘某某及朱某某带回该酒吧H08桌。被告人吴某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纠集李某甲、邱某某、李某乙等人到H08桌,持啤酒瓶等工具对被害人李某丙、廖某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李某丙、廖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丙、廖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广州市从化区欣荣宏哈吧酒吧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李某乙、邱某某、吴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谅解书、收据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廖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丘某某、朱某某等五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邱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吴某某、邱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邱某某、李某乙、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李某乙、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四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邱某某、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建华

                                             

                                               

2021年2月7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某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村**巷**号**房。被告人邱某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大道**街**号。被告人李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之一。被告人李某乙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