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01996********,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乡**村民委员会**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01985********,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乡**村民委员会**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吴某甲、吴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经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在其承租的博罗县**街道**广场**栋**房内,提供麻将牌给他人用麻将筒子以赌“宝宝”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赌注10元至100元不等,从中“抽水”获利。期间,被告人吴某甲负责“抽水”,每局“抽水”10元至20元不等,李某甲每天支付吴某甲100元工资;被告人吴某乙负责维持赌场秩序等工作。2019年8月22日22时许,博罗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联合龙溪派出所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李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及李某乙、陈某某、朱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抓获,现场缴获赌资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和工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明知李某甲提供赌博场所和工具供他人赌博,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从犯。被告人李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吴某甲、吴某乙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叶建强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吴某甲、吴某乙现均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