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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社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县,住**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08年因抢劫罪被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孟某某家与邻居李某甲家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矛盾,经社区和派出所调解未果。2020年2月22日23时许,双方在广南县**镇**社区**本宅附近因口角发生争吵,被告人李某甲皮拳先出手打孟某某,后被孟某某夫妇推倒在地上。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加入到对孟某某的殴打中。最终造成孟某某、李某乙头部、面部等不同程度受伤,被害人的伤情经分别鉴定为轻伤二级、轻微伤。孟某某之女的手机被砸坏,经鉴定价值为1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等;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刑法》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联云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李某甲电话138****197,周某某电话132****60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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