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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周某某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2月22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住江苏省睢宁县**镇**路**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办**村**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3月3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71983********,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南县,住山东省莒南县**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程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张某某、程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驾车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在汽车内使用车载变压器、彩色打印机、笔记本电脑等工具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15张,张某某销售其中的12张给李某乙(另案处理),获利6000元,另外3张用于张某某贩运生猪至河南省**市,获利2 4万元。李某乙将从张某某处购买的12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全部销售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甲同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大酒店找他人伪造12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后李某甲伙同被告人周某某将24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对外出售,李某甲获利8万余元,周某某获利1.55万元。其中耿某某、汤某某向周某某支付8.15万元购买18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运输了18车生猪;被告人程某甲向周某某支付3万元购买6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程某甲从周某某处取了5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后使用3张证明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运输3车生猪前往山东省**市销售,获利9万余元。2019年6月15日,程某甲在使用第4张由张某某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运输生猪经过沪蓉高速公路鄂东收费站时被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程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周某某、程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分别向公安机关上交25万元、9万元、15万元、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动物检验合格证明(动物A)、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徐州铁路公安处茅村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程某乙、顾思思的证言;3.同案人李某乙、耿某某、汤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张某某、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张某某、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制作、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张某某、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威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张某某、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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