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周某某集资诈骗案)_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检公诉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21954********,汉族,初中文化,原荆州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湖北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路**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21950********,汉族,小学文化,原荆州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湖北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者。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路**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2019年7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患病),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5日移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月8日以二被告人涉嫌集资诈骗罪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部分证据材料,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为偿还债务,李某甲于2015年5月来到荆州市沙市区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成立荆州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利用已经不属于自己经营的长葛市**锅炉有限责任公司环保项目的名义面向社会公开进行虚假宣传,以2%的月高息(“月月兑、保本型、固定月收益”)、赠送精美礼品(煲汤锅、电磁炉、按摩器、洗衣机、电视机、现金大奖3000元)、奖励红包等为诱饵,欺骗社会不特定对象前来投资。

2016年1月,李某甲为逃避工商部门严禁非法集资检查,成立湖北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继续炒作环保概念。该公司由周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管理公司员工、向投资人介绍公司“产品”、与投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由涂某某担任会计,主要负责代收投资款并按照李某甲的指示向投资人还本付息、发放红包,到2017年4月左右,该工作由张某某负责;由王某甲负责前台接待、制作表格、组织客户活动。而李某甲则主要负责对外联系,办理项目用地、环保文件审批手续,在其运作下,该公司“**建材”成为荆州区招商引资项目,之后李某甲又通过原荆州市工商局**工商分局副局长郑某甲(另案处理)的职务便利多方协调,与**大学“校企合作”,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合同》。2017年9月13日、9月22日,李某甲又以自己哥哥李某乙(精神病患者)的名义先后成立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以**公司名义与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

经查,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上述公司均未实际经营,但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不断向投资人出具招商引资、校企合作等资料骗取投资人信任,并承诺高额利息、发放礼品、红包以及到期归还本金,通过“老客户带新客户”的方式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资金。二被告人为逃避打击,要求投资人交付现金,而支付利息、红包亦以现金为主,同时,二人要求会计张某某不在电脑上做任何财务记录。

经审计,截止2017 年12 月22 日,湖北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共吸收公众存款的人数为189人,实际吸收公众存款4538万元,共支付公众存款本金2102.5万元,支付利息417.21万元,支付红包及活动派送费701.2375万元,公众存款损失金额1317.0525万元。

经查,被告人李某甲除了购买一台轮式装载机、向**大学支付30万元研究经费外,没有将非法集资款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涉案轮式装载机一台、追回赃款183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甲、周某某、李某乙个人印章,湖北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印章,轮式装载机等物证;2. 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长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工商档案信息、长葛市**医院住院病历资料、非法集资的宣传资料、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荆州区2017年一季度招商引资项目集中签约仪式议程》、《项目投资协议》、《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投资人确权登记表》、《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收条、收据、《上单记录》、银行交易明细、《付息一览表》、账本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涂某某、王某甲、郑某乙、程某某、汪某某、刘某甲、郑某甲、潘某甲、潘某乙、刘某乙、陈某某、王某乙、雷某某等人的证言;4.湖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书》;5.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丽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荆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河南省长葛市**办**大道**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593630****、18937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