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镇**村**组,捕前住旺苍县**镇**小区**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乡**村**组**号,捕前住旺苍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4月17日被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10月18日被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9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镇**村**组**号,现住旺苍县**镇**巷**小区**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四川省旺苍县人,住旺苍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曾用名郝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镇**村**组**号,现住旺苍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唐某某、李某乙、邓某某、郝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期间,被害人昝某甲分别在被告人李某甲、郝某某处借款后无力归还,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11月向法院申请对被害人昝某甲位于旺苍县**镇**巷住房进行财产保全,11月16日旺苍县人民法院裁定对该房屋所有权予以冻结。期间昝某甲曾主动联系李某甲商讨还债一事,李某甲提出以昝某甲的住房抵偿欠款,昝某甲未置可否,后昝某甲再次失联。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甲趁昝某某家中无人之际,使用工具将被害人昝某甲**巷的住房防盗门砸烂并更换新的防盗门锁,后丁某某、候某某、吴某某、贺某某等人先后居于该房内。昝某某岳母何某甲得知该情况后,于2016年5月3日到该房屋欲取走自己的物品,期间与贺某某、吴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昝某乙(另案处理)等十余人赶到现场,昝某乙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何某甲实施殴打,直到处警民警赶到现场制止。
2016年10月24日,昝某乙等人将昝某甲带至东河镇琴台茶楼,被告人李某甲、唐某某、郝某某及昝某乙等人对昝某甲所欠债务进行追讨,昝某甲承诺回家与家人商量解决才得以离开。
2016年10月25日下午,昝某甲邀约所有债主在其家楼下商谈债务问题,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郝某某及昝某乙、何某乙、许某某等人先后到达现场,昝某乙等人采用脚踢头部、背部的方式对昝某乙进行殴打,后昝某乙吩咐将昝某甲带走,何某乙、贺某某、许某某等人采用拖拽的方式,将倒在地上的昝某甲拖行至50米外的巷子口时民警赶到现场,后被害人昝某甲被送往旺苍县人民医院治疗。在医院时昝某甲向李某甲、郝某某、昝某乙等人谎称其在云南工地还有工程款未结,可以一同去云南收账还钱。
当晚,被告人李某甲、郝某某、唐某某、李某乙等人驾驶两辆车载着昝某甲前往云南。次日一早到达云南昭通市大关县,昝某甲为摆脱李某甲等人,趁上厕所之机向当地警方报案,后派出所调查,认为双方属于经济纠纷,让其自行协商解决。当日一行人又驾车返回旺苍,到达旺苍县后,李某甲、郝某某等人将昝某甲安排在良宇酒店居住,期间因昝某甲父亲病重,昝某甲姐姐张某某与昝某乙等人协商,在张某某书写承诺书后,昝某乙等人同意让昝某甲回家看望父亲。看望后昝某甲又被带至良宇酒店居住,期间李某甲、郝某某、唐某某等人轮流在良宇酒店对昝某甲进行看守,让其找钱还债。因昝某甲无力支付食宿费用,郝某某便让昝某甲妻子通过手机贷款套现的方式套取现金,用于住宿期间的开销。11月5日,李某甲、郝某某等人又将昝某甲带至旺苍县南阳山自来水中转池值班室拘禁索债,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郝某某、唐某某、李某乙、邓某某轮流对昝某甲进行看守,直到12月3日早晨被害人昝某甲喝农药自杀,被送往医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
2017年上半年,被害人石某某分别在被告人李某甲、唐某某处借款后无力偿还。2017年9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和唐某某在旺苍县嘉川镇原川北监狱门口将被害人石某某带至旺苍县东河镇建设路艾玛小镇茶楼555包间索要欠款。期间,被告人唐某某采用手击打头部的方式对被害人石某某进行殴打,逼迫其归还债务。当晚李某甲先行离开,唐某某继续在包间看守石某某向其索要欠款。次日8时许李某甲和杜某某返回茶楼包间继续逼迫被害人石某某还钱,杜某某使用扫把棒殴打石某某并逼其下跪,直至当日10时许,处警民警赶到现场将石某某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唐某某、李某乙、邓某某、郝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邓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波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唐某某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被告人郝某某现住四川省旺苍县**镇**巷**号**栋**单元,联系电话1894288****;被告人李某乙现住四川省旺苍县**镇**巷**小区**楼,联系电话1888126****;被告人邓某某现住四川省旺苍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908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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