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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商某某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311981********,汉族,高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乡**村,住元氏县**乡**村**街**号,1997年因抢劫罪被元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6年因窝藏罪被元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2019年9月3日 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赞皇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9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村,住赞皇县******街路东**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8月28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赞皇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商某某、李某某参与以赵某某(已判)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通过暴力讨债方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拘禁他人。

1、2015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商某某伙同赵某某、刘某某(已判)等人到赞皇县**村任某甲家要帐,在要账过程中,对任某乙、樊某某进行殴打,并将任某乙、樊某某带至车上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2、2016年2月4日,被告人商某某伙同赵某某、刘某某、田某甲(已判)等人到赞皇县**村任某丙家要账,通过翻墙而入手段打开大门,非法侵入任某丙住宅,并将任某丙强行带到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

3、2016年春天的一天,被告人商某某参与同案犯赵某某、卜某某(已判)等人到石家庄任某丁的租住处要账,期间伙同赵某某、卜某某等人通过跳窗方式,非法侵入任某丁住宅。

4、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田某甲、王某乙将在赞皇县永和豆浆吃饭的任某甲强行带至车上,并将任某甲拉至元氏县一宾馆内限制其人身自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赞皇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2赞皇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3被告人商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4同案犯刘某某、田某甲、王某乙的供述;

5受害人任某丁、任某丙、任某甲、任某乙、樊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商某某、李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

7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参与恶势力犯罪团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强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参与恶势力犯罪团伙,伙同团伙成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李某某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永锋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商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

2.公安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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