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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夏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海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6841996********,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4月17日取保候审,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泰州市兴化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夏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3月3日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泰州市兴化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女,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01965********,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花园**幢**室。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41990********,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021988********,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村**幢**室。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70********,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镇**村(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8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镇**村(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21981********,汉族,高中文化,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街道**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苑**幢**室)。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21980********,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号**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村**组**号)。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4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路**号**幢**室。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87********,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路**号**幢**室。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泰州市**局员工,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02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夏某某、姜某某、张某甲、李某乙、徐某某、薛某某、董某某、吴某甲、秦某某、罗某某、蒋某某、唐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夏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利用“闲聊”APP建立群,并通过该群组织本市海陵区居民张某乙、朱某甲等数十人通过“骚包”APP开设“斗牛”房间进行赌博,每局打完后将输赢结果截图发布至闲聊群内结算赌资,被告人夏某某、李某甲每局从赌客大赢家中抽头人民币15元。期间,被告人夏某某、李某甲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5.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夏某某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13.7万余元。

2.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姜某某利用“闲聊”APP建立群,并通过该群组织刘某乙、陈某甲等百余人通过“快来麻将”APP开设麻将房间进行赌博,每局打完后将输赢结果截图发布至闲聊群内结算赌资,被告人姜某某每局从赌客大赢家中抽头人民币3元。期间,被告人姜某某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3.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闲聊”APP建立群,并通过该群组织吴某乙、朱某乙等百余人通过“闲趣”APP开设麻将房间进行赌博,每局打完后将输赢结果截图发布至闲聊群内结算赌资,被告人张某甲每局从赌客大赢家中抽头人民币3元、4元不等。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9.1万余元。

4.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乙利用“闲聊”APP建立群,并通过该群组织杨某某、丁某某等数十人通过“打两圈”APP开设泰州麻将“打卡子”房间进行赌博,每局打完后将输赢结果截图发布至闲聊群内结算赌资,被告人李某乙每局从赌客大赢家中抽头人民币5元。期间,被告人李某乙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5.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被告人薛某某利用“闲聊”APP先后建立闲聊群,并通过该群组织崔某某、颜某某等百余人通过“闲趣”APP开设“卡子麻将”房间进行赌博,每局打完后将输赢结果截图发布至闲聊群内结算赌资,被告人徐某某、薛某某每局从赌客大赢家中抽头人民币3元。期间,被告人徐某某、薛某某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6.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董某某利用“闲聊”APP建立闲聊群,并通过该群组织本市海陵区居民顾某某、陈某乙等数十人通过“闲趣”APP开设“斗地主”房间进行赌博,每局打完后将输赢结果截图发布至闲聊群内结算赌资,被告人董某某每局从赌客大赢家中抽头人民币5元。期间,被告人董某某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7.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吴某甲伙同被告人秦某某利用“闲聊”APP建立群闲聊群,并通过该群组织周某甲、姚某某等数十人通过“闲趣”APP开设房间进行赌博,每局打完后将输赢结果截图发布至闲聊群内结算赌资,被告人吴某甲、秦某某每局从赌客大赢家中抽头人民币2元、3元、4元不等。期间,被告人吴某甲、秦某某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

8.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罗某某利用“闲聊”APP建立闲聊群,并通过该群组织周某乙、钱某某等百余人通过“闲趣”APP开设泰州麻将“103俱乐部”房间进行赌博,每局打完后将输赢结果截图发布至闲聊群内结算赌资,被告人罗某某每局从赌客大赢家中抽头人民币1元、2元、3元不等。期间,被告人罗某某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4.3万余元。

9.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蒋某某利用“闲聊”APP建立闲聊群,并通过该群组织韩某某、赵某某等数十人通过 “老铁牛牛”等APP开设斗牛“106俱乐部”房间进行赌博,每局打完后将输赢结果截图发布至闲聊群内结算赌资,被告人蒋某某每局从赌客大赢家中抽头人民币6元、8元、10元不等。期间,被告人蒋某某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8余万元。

10.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唐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利用“闲聊”APP建立闲聊群,并通过该群组织曹某某等百余人通过“闲趣”、“快来麻将”等APP开设泰州麻将“卡子”房间进行赌博,每局打完后将输赢结果截图发布至闲聊群内结算赌资,被告人唐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刘某某每局从赌客大赢家中抽头人民币3元。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单独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6.8万余元。

被告人夏某某、张某甲、李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李某甲、姜某某、徐某某、薛某某、董某某、吴某甲、秦某某、罗某某、蒋某某、唐某某、刘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夏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姜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3422万元,被告人张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0.5万元,被告人李某乙退出赃款人民币0.5万元,被告人徐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董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吴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秦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罗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蒋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扣押的OPPO手机等物证(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朱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夏某某、姜某某、张某甲、李某乙、徐某某、薛某某、董某某、吴某甲、秦某某、罗某某、蒋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闲聊群数据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夏某某、姜某某、张某甲、李某乙、徐某某、薛某某、董某某、吴某甲、秦某某、罗某某、蒋某某、唐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夏某某、姜某某、张某甲、李某乙、徐某某、薛某某、董某某、吴某甲、秦某某、罗某某、蒋某某、唐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夏某某、张某甲、徐某某、薛某某、吴某甲、秦某某、罗某某、蒋某某、唐某某、刘某某均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夏某某、张某甲、李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姜某某、徐某某、薛某某、董某某、吴某甲、秦某某、罗某某、蒋某某、唐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夏某某、姜某某、张某甲、李某乙、徐某某、薛某某、董某某、吴某甲、秦某某、罗某某、蒋某某、唐某某、刘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志玮

检察官助理:于   萍、黄  龙

瞿艾君、卞正全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夏某某、被告人姜某某、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李某乙、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薛某某、被告人董某某、被告人吴某甲、被告人秦某某、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蒋某某、被告人唐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涉案手机、退赃款均暂扣于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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